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款第十条第一款的理解
2015-08-11
来信诉求: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 (一)在中国境内(不含港、澳、台地区)注册的企业,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、受让、受赠、并购等方式,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,对其主要产品(服务)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; 我公司的一个个人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3月14日。如果该专利转让到公司名下,日期为2015年了,是否符合上述条款的要求?如不符合要求,使用授权至5年以上的独家许可使用是否可行?烦请回复,谢谢!
来信回复:范先生,来信收悉,高新企业认定工作由我厅协调办负责,联系电话:027-87135797。感谢您的支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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